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 263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威尔泰
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
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的召开
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
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二十日,通知要素齐备。
有限公司的《关于增加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函》。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了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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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的情形。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二十四项。议案具体内容已
在公司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有关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 14:00 在上海市闵行区虹
中路 263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通知内容。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83 名,代表股份 78,420,54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4.668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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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除听取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外,共审议议案二十四项,
即:
案》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上市的议案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
案》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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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提案
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涉及关联交
易的已实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涉及特别决议的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一种,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经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
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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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本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 晨 律师:马敏英
桂逸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