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 法兰泰克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6 1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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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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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陶峰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3 名,代
表公司股份 165,361,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020%。
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
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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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
  (5)《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7)《关于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
  (8)《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9)《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1)《2025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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