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钨新能: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6 19:07: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
      (86 591)8806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5第 104 号
致: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5 年 5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厦钨新能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以及其他与本次股
东会相关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
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份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的临时提案,即《关于收购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分
公司二次资源制造部相关业务资产组的议案》《关于收购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所持赣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47%股权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新增临时提案。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
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临时提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人资格、提案内容及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 14:30 在安徽铜陵铜雀台金陵大酒店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杨金洪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公司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人 , 代 表 股 份 287,950,262 股 , 占 公 司 在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股 份 总 数
(420,771,001 股,下同)的比例为 68.433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共 7 人,代表股份 286,270,5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8.0348%;(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8 人,代表股份 1,679,72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39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
案:
   ( 一 ) 审 议 批 准 《 2024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 二 ) 审 议 批 准 《 2024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三)审议批准《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表决
结果为:同意 287,015,6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四 ) 审 议 通 过 《 2024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其 摘 要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五)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表决
结果为:同意 287,818,8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 意 287,789,29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 : 同意 287,828,239 股 ,占 出席 本次 会议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九)在关联股东宁波海诚领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的 情 况下,审议通过 《 关于董事、监事薪 酬的议案 》。表决结 果为:同意
份总数的 0.3602%;弃权 9,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十)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823,6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0%;反对 117,3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弃权 9,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二)在关联股东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冶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福建闽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回
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二次
资源制造部相关业务资产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1,395,798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4%;反对 134,5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8%;弃权
  (十三)在关联股东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冶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福建闽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回
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赣州市豪鹏
科技有限公司 47%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1,395,798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4%;反对 134,51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8%;弃权 3,5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公司已依照有关规定,在本次会议审议上述第(五)项、第(六)项、第
(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
三)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和《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
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厦钨新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