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通: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6 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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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1              证券简称:金海通        公告编号:2025-021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30     -      2025/6/3     2025/6/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6346479)中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告的《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和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
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0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以截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的总股本 60,000,000 股,扣除截至 2025 年 3 月
司拟合计派发的现金分红总金额为 9,905,089.10 元(含税)。
     如自议案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
整现金分红总金额,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
本次实施利润分配,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58,265,230×0.17)÷60,000,000≈0.17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1+0)=(前收盘价格-0.1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30     -        2025/6/3      2025/6/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无权参与权益分派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股东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 公司股东崔学峰、龙波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
问题的通知》
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1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2277906
特此公告。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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