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迈股份: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作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6 17: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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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32      证券简称:禾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户用光伏合作协议
  ●合同金额:人民币10亿元(该金额为合作规模,具体合同金额以交易双方后续
实际签署的销售订单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止(含首尾日,合作期届满时,协议或
协议项下子协议权利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自各方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时止)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5年及后续年度
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合同最终执行情况。
内,双方拟开展的合作规模,不代表客户采购承诺且不存在最低采购量承诺。合同的
具体执行需根据交易双方实际签署的销售订单予以确定,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
存在产能不如预期、交货量不足、交货及时性不够等原因导致的采购量可能不达预期
及采购金额变动的风险。同时,公司若存在未按约定交货、未足额供货等情形将承担
违约责任风险。
但由于本合同仅为框架性约定,且履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本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
响尚无法准确预计,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为准。
   一、审议程序情况
   近日,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二”)及全
资子公司杭州禾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禾力”或“乙方一”)与华融金
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金租”或“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
总金额为10亿元。
   本合同为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司已履行了签署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标的为公司提供的户用光伏系统设备及电站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服务,预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合作规模为10亿元(具体以实际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公司名称: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3)法定代表人:顾剑飞
   (4)注册资本:1256370.4279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1-12-28
   (6)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江锦路60号-96号祝锦大厦B楼
   (7)营业范围:开展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业务及其他业务。
   (8)主要股东情况: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为华融金租控股股东。
   (9)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华融金租总资产1396.11亿
元,净资产212.54亿元,营业收入64.21亿元,净利润15.02亿元。
   华融金租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日常业务往来外,不存在
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 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在合作区域内开展户用分布式光伏业务,乙方充分利用其资源优势及
行业经验,向甲方推荐符合本协议约定、符合国家、地区法规、产业政策及甲方要求
的、具备发电收益的光伏电站项目,以该项目下与电站用房所有权人取得合作、且有
意向承租使用户用光伏系统设备(以下简称“标的物”)的客户作为承租人,并与承租
人签署相应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系统经营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
合同》”)。
统设备并签订相应的销售合同及项下相关附件。
应的户用光伏电站运维与服务合同,同时在运维期限内,就光伏电站运维按运维协议
约定接受甲方发电量考核,就光伏电站运维效果向甲方承担发电量保证。
并向甲方推荐电站用房以及项目公司,甲方有权独立决定电站用房以及合作客户。
  第二条 合作期间与合作规模
项下子协议权利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自各方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时止)。合作期
限届满后,如双方达成意向继续合作,应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据内部管理制度、市场发展情况、终端客户的履约情况、合作模式等因素,协商确定
实际采购的光伏电站合作规模,具体以双方签订对应批次的《业务合作协议》以及
《销售合同》约定为准(2024年,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禾力已与华融金租签订
华融租赁(24)合字第2402403100号《业务合作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禾力已与
华融金租签订华融租赁(24)买字第2402403100号《户用光伏电站销售合同》,拟合作
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
  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双方各执贰份,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
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合同最终执行情况。
内,双方合作规模。不代表华融金租采购承诺且不存在最低采购量承诺。合同的具体
执行需根据交易双方实际签署的销售订单予以确定,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
产能不如预期、交货量不足、交货及时性不够等原因导致的采购量可能不达预期及采
购金额变动的风险。同时,公司若存在未按约定交货、未足额供货等情形将承担违约
责任风险。公司将积极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全力保障合同正常履行。
但由于本合同仅为框架性约定,且履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本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
响尚无法准确预计,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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