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审计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
审计的工作,提高内控审计的工作效率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
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
有效性,分析缺陷形成原因,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
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设内控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控审计部的工作目标是:通过独立、客观的工作,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
工作方法,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
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并提出改善建议,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
公司运营效率提高和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实现。
内控审计部的工作职责是:根据国家审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
计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程序标准,依法对各独立核算单位、公司指定的部
门和项目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鉴证,对公司规定
的离任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人员提出
整改意见,并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改善建议。
第四条 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可视情况设置内控审计部门或岗位。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内控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内控审计人员。
内控审计人员应具备完成工作所需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
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根据业务需要,内控审计部可以从公司其他部门或各分公司、子公
司临时借调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得违
背独立性的要求。
必要时,内控审计部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人士(如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参与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经理的任免、薪酬,应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决定。内控审
计部其他人员的任免以及薪酬,由内控审计部经理提议,报公司总经理确定。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人员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立场,避免参与任何可能与其
职责有利害冲突的、或使其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不得以决策制订者的身份
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 内审部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
计工作。努力做到:
(一) 勤勉、敬业;
(二) 依法审计,坚持原则;
(三)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 工作细致,认真负责;
(五) 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六) 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一条 内审部人员不得接受与被审计项目相关的部门、人员私下馈赠的
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不得从与公司有关的经济业务中获取私利。
内审部人员应慎重使用和保护在执行任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不得擅自传播保
密信息或利用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以违法或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方式滥
用所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内审部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
护,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控审计部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审部行使职权的范围包括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涵盖经营
活动中的所有业务环节。
(一)内审部对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以下人员进行内部审计:
(二)内审部行使审计职能,采用以下方式: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
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二)根据公司制定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办法,内审部应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
否存在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对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纪律作风进行监督检
查;
(四)对各部门、各单位经营管理权限的执行情况、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资
产、权益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及任期经济责
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进行预算审计;
(十)进行经营业绩审计;
(十一)参与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受理并调查公司内外部的举报;
(十三)组织业务流程的修订;
(十四)执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与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一次内控审计工
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涉及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
担保等重大事项相关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审部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评价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在内部审计中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重大风险、
舞弊或其他有可能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事项,应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据实反
映,并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了适
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内审部的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应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予内控审计部以下权限:
(一)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范围、
项目和对象,自主开展审计工作及报告审计结果。
(二)在履行职责时,审计人员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随时查阅公司(包括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件资料;
信息档案等资料;
料;
(三)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
内控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
报经批准,内控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相关的原始文件和资料;
(四)为使审计工作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内控审计部参加公司
的有关会议。内控审计部经理列席公司的经营、管理、预算、财务等工作会议;
根据需要,内控审计部可派人参加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预算、财务等工作会
议;
(五)内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
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六)内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
头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内控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字;
(七)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隐瞒
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单位和个人,内审部有权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和措施,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
(八)对审计发现的涉及舞弊、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制度、失职渎职的责任
人员,内审部有权提出处罚或处分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对触犯刑
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内控审计部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其中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
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是检查计划的
必备事项。
第二十二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安排
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可以在
实施审计前发送,也可以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控审计
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充
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
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审计人员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充分交换意见,必要时
出具书面交换意见书,并由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反馈意见,如
其拒绝签署,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内审部在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写
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内控审计部经理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
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的内容和
结论向内控审计部书面反馈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异议。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由内控审计部查明后视具体情况决定作必要
的修改或维持原报告,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上报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被审计
单位。若需要可以形成专项报告,发给相关责任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正式审计报
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内审部提出复审的书面申请。审计委员会决定要进行复
审的,组织或者指定复审小组进行复审。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
决定应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审计单
位和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内审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
续审计跟踪,监督整改的效果。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
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将审计过
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
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属于机密文件,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授权,审计人员不得向其
他部门和人员提供、展示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履行审计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审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
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就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通过与相关人员访谈、座谈、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收集意见;
(四)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制度、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
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五)责令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规、制度和行政纪律的行
为。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审计决定或建议,要求
相关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处罚、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
问题严重的,内审部可以直接作出处罚的决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通报相关单位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对举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的部门、单位人员的陈述和
申辩。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决定、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
员。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
位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罚: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
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就内控审计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拒不执行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的;
(五)对申诉人、举报人或者审计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