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轴B: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5 16: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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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资本运作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并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八条    公司技术开发部、市场营销部和计划财务部协助战略委员会
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二)重点研究国内外市场的发展趋势及重点客户、主要竞争对手的
发展状况;
     (三)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
和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
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拟订公司中期(三
年)和长期(五年)发展规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有关部门拟订的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进行研究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
见,有关部门应根据修改意见对可行性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研究和审查时,可以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的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
责范围的提案,应提交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办公会议通过的报告,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给董事会。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而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主任委员在十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相关资料和信
息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给参会人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八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摘要属公司机密文件,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在阅读后立即收回,不得任何
人复印。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经董
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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