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 至
份大会议室。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2777%。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
股份 124,108,23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301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2 人,代表股份 3,749,71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9759%。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72 人,代表股份 3,749,711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9759%。
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7,64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3%;
表决结果:
反对 1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弃权 13,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36,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3169%;反对 1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177%;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4%。
同意 127,642,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3%;
表决结果:
反对 2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0%;弃权 13,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34,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2476%;反对 2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871%;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4%。
同意 127,64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9%;
表决结果:
反对 2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7%;弃权 1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34,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2689%;反对 2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444%;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7%。
同意 127,644,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0%;
表决结果:
反对 18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5%;弃权 23,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36,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3062%;反对 18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0644%;弃权 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4%。
同意 127,65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3%;
表决结果:
反对 17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6%;弃权 2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50,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6903%;反对 17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6564%;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4%。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27,661,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1%;
表决结果:
反对 1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 23,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52,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7516%;反对 1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6164%;弃权 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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