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3 2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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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
记录及相关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人的推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湖
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 168 号梦洁工业园 3 楼综合会
议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公司总股份的 9.85%。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 人,代表股份 41,597,20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5.5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
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2,773,1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表决结果:同意 72,773,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表决结果:同意 72,773,1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表决结果:同意 72,773,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769,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反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692,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数的 97.82%;反对 86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2,686,0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608,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数的 97.62%;反对 9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2,773,0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695,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数的 97.83%;反对 8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2,682,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604,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数的 97.61%;反对 93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2,738,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660,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数的 97.75%;反对 89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3,020,8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杨可鑫
                     经办律师:
                                 邝可怡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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