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
之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苏 桐 路 37 号 4 号 楼
电 话 (Tel):0512-65152056 传 真 (Fax):0512-6515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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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委托,指派林晓莉律师、郭家骥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统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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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25 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苏州工业
园区钟园路 728 号苏州银行大厦 4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崔庆军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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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422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2,671,1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790%。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9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7,426,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2%。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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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
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划
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报告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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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网络投票系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序号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苏州银 行股份 有
议案 99.97 0.0146 0.012
限 公 司 2024 年 度 1,639,649,239 239,186 209,624 通过
一
董事会工作报告
苏州银 行股份 有
议案 99.95 0.0161 0.025
限 公 司 2024 年 度 1,639,416,478 264,186 417,385 通过
二
监事会工作报告
苏州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 度
议案 99.95 0.0156 0.024
财务决算报告及 1,639,439,808 255,366 402,875 通过
三
算计划
关于苏 州银行 股
议 99.95 0.0275 0.013
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1,639,432,772 451,346 213,931 通过
案四
年度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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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 会
议案 授权董事会决定 99.97 0.0119 0.014
五 2025 年 中 期 利 润 36% % 5%
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苏 州银行 股
议案 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99.95 0.0155 0.024
六 年年度报告及摘 99% % 6%
要
苏州银 行股份 有
议案 99.95 0.0159 0.024
限 公 司 2024 年 度 1,639,433,079 261,059 403,911 通过
七
大股东评估报告
苏州银 行股份 有
议案 限 公 司 2024 年 度 99.94 0.0175 0.041
八 关联交易专项报 14% % 1%
告
关于苏 州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5
议案 99.85 0.0541 0.095
年度部分关联方 527,689,681 286,059 504,145 通过
九
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的议案
苏州银 行股份 有
议案 限公司未来三年 99.98 0.0108 0.001
十 ( 2025 年 -2027 77% % 5%
年)股东回报规划
议案 关于续 聘外部 审 99.95 0.0164 0.031
十一 计机构的议案 2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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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第 12、13、14、15 项报告不需审议批准。上
述第 4、5、8、9、10、11 项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行将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第 9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虹达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
限公司、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东方国有资本投资经
营有限公司、崔庆军、王强、薛辉、后斌合计持股 1,111,618,164 股,对本议案依
法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序号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
议案 有限公司2024年度 1,014,353,36 99.934 0.0445 0.021
四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8 5% % 1%
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议案 权董事会决定2025 1,014,585,06 99.957 0.0192 0.023
五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 5 3% % 5%
案的议案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议案 99.905 0.0283 0.066
公司2024年度关联 1,014,057,611 287,359 673,675 通过
八
交易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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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度
议案 99.850 0.0543 0.095
部分关联方日常关 526,466,501 286,059 504,145 通过
九
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议案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议案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1,014,817,05 99.980 0.0175 0.002
十 (2025年-2027年) 6 1% % 4%
股东回报规划
议案 关于续聘外部审计 1,014,235,36 99.922 0.0266 0.050
十一 机构的议案 2 8% % 6%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