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程控股: 【通程控股】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3 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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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以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负有披露义务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
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有义务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以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
先于该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
正式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研发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
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
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研发部,由证券研发部通报公司董事会,
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
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
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研发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审核并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审核并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书面说明,并经证券监管机构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依法编制和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定期报告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三)年度报告应该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二)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
须审计:
 (三)中期报告应该记载以下内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公司股票因出具《上市规则》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
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
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证券研发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重大信息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经
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研发部。
  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研发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关
人员)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
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有
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提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
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公
司证券研发部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公司证
券研发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有关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董事、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公司证券研发
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研发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研发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对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部门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
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
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六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研发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公司证券研发部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七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
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
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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