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
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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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回答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问询,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
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深交所认
可的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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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
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
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
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
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业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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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
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
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资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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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
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其他机
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
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
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当
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三)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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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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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
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本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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