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3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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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945       股票简称: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5-035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
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 135,701,01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1.7801%,其中: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8,596,0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691%。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04,9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111%。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04,9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111%。
  会议由孙松鹤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7,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8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1,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9%;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7,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8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1,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9%;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7,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8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1,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9%;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7,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8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1,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9%;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7,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8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1,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9%;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0,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34%;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14,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6%;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8%;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5 年度授信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0,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34%;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14,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6%;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8%;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0,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34%;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14,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6%;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8%;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0,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34%;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14,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6%;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8%;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并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余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0,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34%;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14,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6%;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8%;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
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7,007,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49%;反对 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55%;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07,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49%;反对 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55%;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7,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8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1,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6%;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9%;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楼晴昊、金伟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核查后认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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