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3 19: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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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 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霍丽如律师和赵琳琳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方式发出了《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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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网
络投票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4:00 在山东省青岛
市崂山区深圳路 1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磊主
持。
     此外,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执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列席人员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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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共出席股东 82 名,代表股份 123,372,8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1%。出席
会议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122,365,5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7.72%。
   (2)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3)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77 名,代表股份 744,45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验
证,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青岛康普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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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3,163,1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3,163,1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3,127,8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99,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7.09%;反对7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6%;弃权17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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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167,2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贷款担保额度的框架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123,2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贷款担保额度的框架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136,9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127,8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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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160,6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180,9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
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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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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