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3 19: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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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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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20 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
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5:00 在安徽省
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734 人,代表股份总数 581,445,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663%,均为截止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数 532,722,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6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727 人,代表股份数 48,722,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4 年度)》《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
于申请 2025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
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监事
利润分配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
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34,2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732,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5214%;弃权 26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9%。
  (二)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23,1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72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5271%;弃权 27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9%。
  (三)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12,8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711,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5226%;弃权 2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6%。
  (四)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78,9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777,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8488%;弃权 6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
  (五)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16,5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715,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5214%;弃权 28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2%。
  (六)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17,1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715,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5310%;弃权 28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14,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29%;
反对 728,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7%;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814,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4937%;弃权 20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4%。
  本议案由关联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 年度)》;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07,5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706,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5534%;弃权 28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8,239,54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538,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6.1642%;弃权 20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2025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72,0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770,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5956%;弃权 19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1%。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508,2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806,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5283%;弃权 19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1%。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4,702,3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000,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3.2095%;弃权 30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1%。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92,1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790,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3603%;弃权 29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2%。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08,6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707,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5004%;弃权 30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3%。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12,1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710,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7079%;弃权 20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7%。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411,6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710,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7070%;弃权 20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6%。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 年中期进行
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80,519,95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18,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7739%;弃权 6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 00120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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