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道 88 号?茂?厦 17 楼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
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程》(2024 年 10 月修订);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的《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的《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议事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文件的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声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东会。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始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4 点 30 分在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名酒工业园区荣昌坝生产区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 1 号办公楼 6 楼大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葛俊杰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数为
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3 人,代表股
份数为 1,728,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8%。
前述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葛俊杰先生、陈建波
先生、高玲女士,监事李进先生,财务总监周苗女士,证券事务代表姚芊羽女士
及本所律师。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韩啸先生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出席本次
会议;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了投
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为依据。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10 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
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90,389,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46%;反对 171,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99%;弃权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60,5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8.5919%;反对 171,2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0,389,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45%;反对 171,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99%;弃权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60,4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8.5862%;反对 171,2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0,046,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45%;反对 491,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80%;弃权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17,4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1137%;反对 491,7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0,357,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79%;反对 202,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62%;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28,8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6.7923%;反对 202,4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0,064,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0%;反对 491,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80%;弃权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35,5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0.1412%;反对 491,7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0,060,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20%;反对 501,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633%;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31,7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9255%;反对 501,7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0,037,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02%;反对 524,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53%;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9,1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6425%;反对 524,6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27,6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6927%;反对 505,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27,6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6927%;反对 505,3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
其一致行动人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0,064,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3%;反对 497,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610%;弃权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35,9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0.1639%;反对 497,3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33,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0534%;反对 189,8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33,4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0534%;反对 189,8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
其一致行动人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0,382,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09%;反对 169,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91%;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53,5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8.1945%;反对 169,7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0,337,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72 %;反对 221,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62%;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08,3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5.6285%;反对 221,5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0,344,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11%;反对 215,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29%;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15,705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6.0486%;反对 215,248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