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来机电: 克来机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3 18: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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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修订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及《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
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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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人员、股东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
能保证公告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由公
司审慎判断处理,上交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并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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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按照上交所要求作出说明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
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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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且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一)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足额坏账准备;
股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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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的以下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四)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要求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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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交易时,除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外(如对子公司担
保等),免于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前述第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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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定义参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九条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
应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
需提供担保;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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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七)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
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四)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
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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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
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
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协调相关工作(如需);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公司临时报告一般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编写,公司相关部门、
董高人员或股东等提供相关信息;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如需);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如需);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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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得知重大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
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起草披露文稿;
  (二)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文稿并予以修订;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拟披露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其中,上交所要求经全体董事确
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体董事审定后发布;
  (五) 董事会秘书及时报上交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应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的具体流程:
  涉及下属子公司信息的报告,应先由下属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确认信息
完整准确后,再提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核签发;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当天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
件报公司总部;控股子公司在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
应于当日内向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即时将以上信息提
交公司总部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
签字;
  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项,已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
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并按
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 审核:上交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如
需)。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
补充完善;
  (三) 发布:发布信息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
站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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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核稿、校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
披露。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 及时将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
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
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
在关联人亦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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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
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公司将另行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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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指派证券部专人
负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
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等单位进
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
秘书存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赔偿要求。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相关重大差错有关事实、对相关人员
进行问询、了解,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可对其采取监管。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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