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3 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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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五月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法例第 571 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具体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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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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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
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存档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培训等。
  第六条 在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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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负责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
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均应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根据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要求:
  (一)填报人员范围涵盖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处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企业、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知悉内幕信息
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三)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
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四)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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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电子邮件等;
  (五)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
页进行详细说明;
  (六)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投资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
人(各职能部门的部长、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及时
通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第一时间汇总提交至证券投资部。
   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程序由各主体的第一负责人承担最终责任,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直系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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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
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
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向其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相关
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
但不限于批准、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
司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
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警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
  第二十二条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将按
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各名词/概念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中的各名词概念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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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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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姓名/法                                   知情日   亲属
     知情人             知情人   所在单    职务/   证件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时间
序号         人名称、政府部                           证件号码    期     关系                         登记人          备注
      类型             身份    位/部门   岗位    类型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门名称                                           名称
     公司简称:豪威集团
     公司代码:603501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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