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3 18: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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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五月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
 《香港上市规则》”)及《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
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
向特定对象披露。前款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
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
联人;(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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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
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
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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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核准或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
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
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核准
或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 A 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披露的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
中期业绩公告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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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 H 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露。H 股年度业绩公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半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露。公司刊发 A 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
应刊发 H 股季度业绩公告或季度业绩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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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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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报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
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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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
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公司、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八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
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会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由董事会秘书呈报
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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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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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
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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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
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非
执行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
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
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
                   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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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
档案交由证券投资部予以保存。
  第四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
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
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按照规定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
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
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或者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和未公开披露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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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
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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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五十一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
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至少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二)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或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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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
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
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
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定
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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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三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
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投资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
配合。
      第十三章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及通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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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
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机构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
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或者受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对有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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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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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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