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
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5-031 号),公告载
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8 号、临 2025-023 号公告)。
日 14 时,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新基地 304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2 日 15:00 至 5 月 23 日
东安动力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6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657,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7 %。
(2)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142 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158,49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67%。
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行了表决。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 11 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议案 8、议案 9 关联股东中国长安汽车
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
东安动力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东安动力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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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杨春光
见证律师:李德钧
刘景忠
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