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6 证券简称:华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收到了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瑞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8号)(以下简称“《8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关于对孙瑞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9
号)(以下简称“《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6年10月18日,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时任董事长孙瑞良给陈根辉出具《股份所有权权属证明》,证明由孙瑞良为
陈根辉代持300万股公司股份。2018年6月5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
持股份变动为540万股。截至2025年2月24日,尚余180万股由孙瑞良继续代持。
代持股份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及2017年上市至今的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
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孙瑞良:
经查,2016年10月18日,你作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
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给陈根辉出具《股份所有权权属证明》,证明由你为陈
根辉代持300万股公司股份。2018年6月5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持
股份变动为540万股。截至2025年2月24日,尚余180万股由你继续代持,你隐瞒
为他人代持股份事项,导致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9月15日)及公司招股说
明书、2017年上市至今的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
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
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六条、《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
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以上事项,将按
照宁波证监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公司将组织相
关人员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
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