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我们
现就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公司正
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