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
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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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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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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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尊敬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名称)信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
密,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证券简称:耀皮玻璃/耀皮B股,证券代
码:600819/900918)。
我公司按规定须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
案。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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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文号)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并将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