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
《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规范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完
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管理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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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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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
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
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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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一、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等的披露标准和内容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二、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
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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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其内容主要涉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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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重大事项:
(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
《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其披露标准按照《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证券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诉讼和仲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利润分配和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回购股份,合并、分立、分拆,可
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破产事项、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其他重要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
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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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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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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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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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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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
财务资料;
(二)相关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初稿的撰写,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
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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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以下
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
)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
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
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
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将签字确认后需披露的相关信
息资料在以下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确保信息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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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时;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管理制度第三章规定事项
时,应附以下文件:
(二)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
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材料,起草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董事会会审
议通过的议题以外的临时报告:
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以公司名义发布;
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后,提交公司总
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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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披露工作。
(五)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
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
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因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提供相关资料,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子公司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以其名义发布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章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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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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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做好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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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报道。
(六)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
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
对口投资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包括未公开的《证券法》及《上市规
则》规定之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均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一般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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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十)除前述人员外,为相关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
(十一)前述涉及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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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予以披露。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
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
法等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通过相关内部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保证财务信息真实、
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财务统一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资金、计划、核
算的检查考核,并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合监督。
第八章与投资者、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交流,通过设立投资者热线、加强公司网站建设、举办投资者见面会、业
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多种方式帮助投资者正确、完整的了解公司的真实
情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九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
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
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
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本制度第三
章规定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
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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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
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
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
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本节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本节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
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节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
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逐项如
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
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由于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
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五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
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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