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增补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小组其他成员可根据委员会提议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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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机构设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按以
下程序工作:
(一)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资本运作、重大资产发展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
股、参股企业上报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后形成立项意
见书报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根据立项意见书对外洽谈
的协议、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等资料上报投资评审小组,由投资
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由有关部门拟订,报投资工作小
组初审,投资工作小组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
和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书面意见召开会议,将讨
论结果形成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通讯表
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副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形式为现场或通讯方式。现场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表决结果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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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工作
细则如需修改,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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