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 上海凤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2 22: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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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
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及以上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部门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
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决议执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为提名委员会提
供综合服务,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本条所列会议通知的
要求。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表决时,委员对审议议案表示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未能明
确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该议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决
议上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
                 “不少于”包括本数,
                          “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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