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房4层公司会议室;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5,890,09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98,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15人,代表股份98,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7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539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7%。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7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539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7%。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7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539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7%。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65,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9084%;反对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310%;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7%。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7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539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7%。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7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539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7%。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61,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1.8532%;反对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310%;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8%。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欧铭希、董宇恒。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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