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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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
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参照
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主管部门关于年报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和沟通机制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
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
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审会
计师进场前审阅其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的事前沟通:
(一) 时点选择:会计年度结束后至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进场一周之前的
适当时间。
(二) 沟通人员及形式: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年审项目负责
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组织召开现场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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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
(三) 沟通内容。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状况及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成或者正在进行预审,年报审计机构的预审小结及预审情况;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的事中沟通:
(一) 时点选择:年报审计机构正式入场后至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
束日之间的适当时间。
(二) 沟通人员及形式:可以选择采用现场会议、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沟
通形式。现场沟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年审项目负责人、独立董事、公
司管理层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采
取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沟通形式的,也应形成相应的沟通记录。
(三) 沟通内容。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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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
是否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存在重大审计疏漏;
计单位存在的未被独立董事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的事后沟通:
(一) 时点选择: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至财务报告出具日之间
的适当时间。
(二) 沟通人员及形式: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年审项目负责
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组织召开现场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
担任。
(三) 沟通内容。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并考虑形成是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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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
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第三章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向
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对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分别约见前
任和拟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
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
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
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
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
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程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本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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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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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