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股份: 汇中股份董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2 20: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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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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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
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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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价格区间、是否存在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等信息。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2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其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
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
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
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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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
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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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
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
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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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
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
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名下可转让股份剩
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六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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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
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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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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