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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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参与内幕信息
决策前,向相关人员进行风险提示,进行预警。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相应文件设置密码。
第十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但公司所属部
门应按照《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遵守《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第四章 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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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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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之前或之后,可及时通过签
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
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及时签订保密协
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报备及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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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上述“高比例送转股份”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
股数达到十股;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
关内容。
第六章 保密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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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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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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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统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名称 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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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商议或决议内容 参与决策或人员 相关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