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2 18: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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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771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永创智能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孙芸律师、吕荣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法定媒体刊载了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提前20日以上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杭
州市西湖区西园九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罗邦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5月 22日 9:15-9:25 、 9:30-11:30和 13: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
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5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6,658,701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44.4271%。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共计1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75,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0,760,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310%;反对3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220,760,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310%;反对3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220,750,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265%;反对3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220,74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223%;反对3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6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9062%;反对3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7.7352%;弃权17,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3586%。
   表决结果:同意220,74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224%;反对3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6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9124%;反对3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7.5292%;弃权27,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5584%。
   表决结果:同意220,749,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260%;反对3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69,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0772%;反对3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7.3850%;弃权26,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5378%。
   表决结果:同意220,725,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150%;反对36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45,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766%;反对3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7.5086%;弃权44,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9148%。
   表决结果:同意220,73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179%;反对36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5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7064%;反对36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7.4674%;弃权40,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8262%。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725,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152%;反对3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45,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828%;反对3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7.7764%;弃权31,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6408%。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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