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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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坤恒
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
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及
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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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
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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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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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
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
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
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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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
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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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公司将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未按规定履行
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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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
纵市场等,由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制度的修订须经
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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