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2 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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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5-033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
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
  经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累计实现收入 19,552.55 万元,较预计金额超出
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白骅作为长鸿高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
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长鸿高科上述相关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合规意
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
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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