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治理
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设立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和完善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审
计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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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组织、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相关决策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内控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
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向董事会提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相关事宜;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即首席财务官);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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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
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或签署表决等。
第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