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提
名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相关决策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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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相关事宜;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其
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或签署表决等。
第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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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