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股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2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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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杭华油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股份”、“公司”)股东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丰投资”、“转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杭
华股份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
(2025年3月修订)》(以下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
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转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收到转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
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转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包括核查转让
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同
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协丰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3年8月22日
  出资额     3,085.0156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柏冬
  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1幢2053室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并取得协丰投资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等,协丰投资不存在营业期
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协丰投资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协丰投资与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共同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双方保持一致行动,对公司形成共同控制。
  (4)协丰投资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
持指引》、《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情形。
  (5)协丰投资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
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协丰投资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协丰投资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转让方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转让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转让方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此次询价转让。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杭华股份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
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杭华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杭华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
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转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
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
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
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协丰投资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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