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 227 号四通中心 13 层
电话:0451-82397555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根据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黑龙江博润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本所刘绒绒、王立欢律师出席了公司
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上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
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
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
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
成街 209 号公司本部召开。
公司已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
台;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25 年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 2025 年 5 月
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 2025 年 5 月 15 日交易结
束后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428,574,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30%。
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投票情况
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表,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74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 6,526,553,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5379%。其
中 B 股 股东 及 股 东代 理 人 21 名 ,代 表 公 司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数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四、除公告的议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
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
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6,522,612,87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3,407,70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弃权票:532,9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2%。
同意票:6,522,573,57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3,414,10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弃权票:565,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7%。
同意票:6,522,545,07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3,416,80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弃权票:59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93,970,223 股 , 占参 加 会 议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反 对 票 : 3,416,801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票:59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9%。
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6,520,366,17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4,866,60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
弃权票:1,320,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04%。
同意票:6,520,419,87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4,826,70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
弃权票:1,306,9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91,845,022 股 , 占参 加 会 议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反 对 票 : 4,826,702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 权 票 : 1,306,9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意票:6,522,616,57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3,416,30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弃权票:520,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1%。
同意票:6,521,830,47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3,401,20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
弃权票:1,321,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03%。
同意票:6,522,562,47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3,452,30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弃权票:538,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93,987,623 股 , 占参 加 会 议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反 对 票 : 3,452,301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票:538,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9%。
同意票:6,521,076,97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4,907,50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
弃权票:569,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92,502,123 股 , 占参 加 会 议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反 对 票 : 4,907,501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票:569,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8%。
同意票:6,521,100,97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4,883,50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8%;
弃权票:569,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8%。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的股
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由本所盖章并经见证律师签
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