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银 行: 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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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北 京 银 行”)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北 京 银 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交
的方式召开。
易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办法、议案内容以及投票方式等
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北 京 银 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如期举
行。北 京 银 行董事长霍学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
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普
通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普通股股东共计 1,058 人,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
股份共计 9,985,052,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47.2263%。
   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对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通过了
如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通过。其中: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议
案 9、10 回避表决,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议案 11、12 回避表决。
  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4 年度董监高履职评价结果
的报告》《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4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汪   冬
                       见 证 律 师:
                                  康   健
                       见 证 律 师:
                                  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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