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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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遵循的原则:
  公司本着审慎的原则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自行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
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
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办事机构、职责:
  公司证券部作为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的机构,也是
办理暂缓、豁免业务的主办机构。
  公司负责保护商业秘密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申
请单位)有权向公司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同时
将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内幕人士范围等事项一并报告。
  证券部收到后,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
批(《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1)。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单
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2),
档案保存期限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董事会秘书及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核实相关情况并
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四)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
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
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
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
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
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附件1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
  申请人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原因和依
  据
暂缓披露的期
  限
是否已填报暂                有关内幕人
缓或豁免事项     □是□否       士 是 否 书 面 □是 □否
  的                   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
   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
  意见
  总裁审批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原因和依
   据
暂缓披露的期
   限
暂缓或豁免事
项的知情人名
   单
有关内幕人士
的书面承诺保
   密
            董事会秘书: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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