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细则》
”)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彭瀚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表股份 205,91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97%。参会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6 人,代表
股份 4,004,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8%。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第五项议案须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
过,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209,350,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2%;
反对 3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2,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000%;反对 3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68%;弃权 2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3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209,325,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2%;
反对 3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7,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08%;反对 3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16%;弃权 2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7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209,350,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2%;
反对 3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2,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000%;反对 3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97%;弃权 23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0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209,329,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2%;
反对 3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1,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757%;反对 3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41%;弃权 23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0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209,327,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9%;
反对 3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8,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083%;反对 3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4%;弃权 2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8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209,302,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1%;
反对 3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8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890%;反对 3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58%;弃权 23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5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5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签名)
(公章) 周文平
负责人: (签名)
陈毛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