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效率,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规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
动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