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1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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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
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在职工代表董事
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
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会议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
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
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
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
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
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
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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