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第一次修订本)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释义:
本规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主选举产生的,包括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在公
司任职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职的董事。
。
以上的股东。
社会公众股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某一具体日期。
量处于第一位或者对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
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能够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
或传真至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表决,从而形成股东会决
议。
权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
第 1 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总资产 30%的事项;
第 2 条 会议类型
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年度股东会在召开会议召开 20 日前,
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由召集人在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指定的
报刊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
会的,应当报告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名董事时;
东(下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
列程序办理:
临时股东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北京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报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
得再提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对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
推迟;
定,应当作出不召开股东会的决定,并将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
在收到通知起十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决定放弃的,应报告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会议的通告,也没有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反馈意见,提议召集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或者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在书面通知董事会和报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可以在董
事会收到该要求后,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
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在地。
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
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
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 3 条 股东参会资格
东为公司股东。
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委托内容包括:
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指示;
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或持股凭证;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可让公司职员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 4 条 股东会提案
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核。
定条件的,应提请股东会决议。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
会决议一并公告。
持有异议的,可按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 5 条 临时提案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审计委员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
提案。
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
股东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
进行审核:
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
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 6 条 提案的要求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
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
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
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
今后发展的影响。
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选人,并提出提案;
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
提名人持有法律规定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份的凭证;被提名人的身份
证明;
无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的声明;
第 7 条 会议通知
会议召开 15 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 8 条 股东入场
第 9 条 非股东的出席
可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 10 条 股东会主持人
持人。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由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 11 条 宣布开会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
与股东会的比例。除现场会议外,公司积极推行股东会网络投票制度,完
善股东会表决机制。股东会实施网络投票,按相关实施办法办理。
股东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
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 12 条 出席状况报告
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其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第 13 条 议事
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并公告。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
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
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告上所列议题的顺序讨论和表决。
第 14 条 股东发言
席发言。
发言、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第 15 条 股东的质询
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说明理由:
第 16 条 休会
第 17 条 表决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对董事的选举,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会审议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以要选出的董事数。股东可以自愿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向董事候选人中的一
人或多人投票。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请的律师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票;如果股东会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股东会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即点票。
第 18 条 决议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 19 条 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公司章程》;
第 20 条 会议记录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总股份的比例;
人员姓名;
如果股东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
项的影响消失。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
行公证。
第 21 条 散会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
以宣布散会。
第 22 条 会场纪律
退场。
第 23 条 附则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