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和知情人行为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
责人。公司投资者关系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内幕信息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报
送资料须同时抄送公司投资者关系备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都负有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会产生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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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五)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等有关方案;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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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
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
关档案,供公司备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人的姓名/
名称、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券账户、所在部门、职务、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
知悉的内幕信息事项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投资者关系备案。登记备案信息不完全或未及时填
报的,董事会秘书、公司投资者关系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补全相关信息并在规定
时间内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
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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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易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做好登记备
案工作。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前述第七条的内幕信息事项正处于筹划、实施阶段的知情人,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公司须将内幕信息内容报送给外部行政机构、单位或个人的,该外部
行政机构、单位和个人视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于外部信息使用人时,应书面
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
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内
幕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
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处罚;其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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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行为触犯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隐瞒其知悉行为的;
(二)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擅自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七条 若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管理有新规
定发布,公司在对内幕信息进行管理时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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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知 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获取 是否尽到书面告 信息公开披
情人名称/ 人企业代码/ 与公司关系 息时间 处阶段 原因及依据 知保密和禁止内 露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注2) (注3) (注4 ) 幕交易义务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
重大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
部门、职务等。
注3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董事会表决,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商议(筹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
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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