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第一次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
司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
公开、透明。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
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
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
专项存款制度。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
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
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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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存储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
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
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5%以内(含 5%)时,经公司总
裁会议审议后由总裁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5%-10%以内(含 10%)时,经公
司总裁会议审议后由总裁和主管财务经理联签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0%-20%
(含 20%)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20%以上需由董事会审议
并提交股东会决定。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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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出计划投入时,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已归还已到期。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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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交所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
信息。
第二十二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
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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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及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
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经理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
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
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或使用
单位、财务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编制
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
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
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
向总裁、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须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
目使用单位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门和
投资者关系提交项目投资效果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须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
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一条 总裁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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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
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中披露专用帐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文件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会同财
务部、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共同编制。
第六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董事会秘书应组织项目经理或项
目管理责任单位向公司总裁会议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总裁会议确认后,
由董事会秘书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第三十六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加快结构调整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属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在提出变更方案
前,应当对新项目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总裁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确认转报的,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
位提出的变更方案,须组织公司内部专业委员会(或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对是否变更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
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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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定
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检查核实情况报告董事会,同时抄送总裁。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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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
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四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后2个交
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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