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第一次修订本)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检
查、监督和内审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权:
(一)审核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依法进行披露;
(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三)审核审计办公室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四)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时间安
排;
(七)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
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
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九)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十)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审计委员会的权限,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七)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六)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
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