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冀中集团”)控制的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原则
第二条 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任副组
长,领导小组单位成员包括财务部、法务审计部及综合工作部(董事
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公司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
控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工作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工作组按本
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理机构,
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
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
管理。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
一领导; 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
降到最低。
(三)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
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
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
风险防范有效。
第三章 风险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
事会报告。
(一)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风险进行评估,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
料分析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及经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
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每半年出具一次风
险持续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同
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
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财务
公司业务范围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
过 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
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
的事项。
第八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财务部门相关人
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
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
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
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风险应急处理小组;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持续督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
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十条 必要时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
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有价证券;
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
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与财务公司共同起草文件向冀中集团请求
援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理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服从风险应急处理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
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
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
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应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
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公司应采取行动撤出
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司发布之日实施。
第十七条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河北证监局等部门
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及时修订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