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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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黑司律见字【2025】0521-1 号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大庆华科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司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要求,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大庆华科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司洋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1),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
相关事项。2025 年 5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3)。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日为
大庆华科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司洋   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14:30,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 8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洪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网络投票时间: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开始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数 8232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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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网络投票股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32 人,代表股份 2779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44%。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八项提案进行审议并做出了表决,表决结
果如下:
   (一)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票 16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294%;反对票 108649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0.0838%;弃权票 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12%。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4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667%;反对票 108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大庆华科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司洋   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的 0.1315%;弃权票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18%。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票 167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291%;反对票 108649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0.0838%;弃权票 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15%。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48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票 108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315%;弃权票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24%。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2024 年财务决算及 2025 年财务预算报告
票 16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294%;反对票 108649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0.0838%;弃权票 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12%。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4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667%;反对票 108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315%;弃权票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18%。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大庆华科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司洋   法律意见书
   (四)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票 15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179%;反对票 108649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0.0838%;弃权票 1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27%。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4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485%;反对票 108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315%;弃权票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票 16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294%;反对票 108649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0.0838%;弃权票 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12%。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4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667%;反对票 108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315%;弃权票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18%。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大庆华科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司洋   法律意见书
票 16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294%;反对票 108649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0.0838%;弃权票 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12%。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4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667%;反对票 108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315%;弃权票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18%。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七)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票 16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294%;反对票 108649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0.0838%;弃权票 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12%。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4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667%;反对票 108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315%;弃权票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18%。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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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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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签署页)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负 责 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龙凤大街 107 号 670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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