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翠微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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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93号
致: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 B 座六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
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
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媒体披露了《会议通知》,该《会议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
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 B 座六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匡振兴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485 人,共
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7,695,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033%。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3,909,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016%。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82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86,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7%。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83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668,9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7,008,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73%;反对 61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6,987,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19%;反对 6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6,971,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78%;反对 6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6,959,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50%;反对 65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933,3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697%;反对 65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1%;弃权 8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2%。
  表决结果:通过
  (五)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96,998,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47%;反对 5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022,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7%;反对 6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 2025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6,969,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74%;反对 62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聘请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007,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70%;反对 6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981,1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864%;反对 6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19%;弃权 8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
                                     逄杨
                                      王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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