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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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议案》《关于作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审计
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4 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知的议案》,并审议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
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并审议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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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
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在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5)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公司
总股本为 102,272,396 股,扣除回购的股份 493,107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01,779,289 股。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
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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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计 7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639,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911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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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